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民初1681号
原告:***,女,1958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绵竹市剑南街道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