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民初1681号 原告:***,女,1958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绵竹市剑南街道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