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3民初2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宁市安居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尚梦雪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