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3民初2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2日,住**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宁市安居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绵竹市剑**镇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绵竹市国太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