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滕商初字第874号
原告滕州市鑫源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街道东寺院居委会六巷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滕州市华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鑫源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华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鑫源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滕州市华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该机器设备由被告保管使用,不得变卖、抵押、转移、藏匿、损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