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13419号
原告: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阳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再,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伟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栋,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再、被告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盛源公司支付华宏公司工程款本金168453.54元,并加付延期付款期间违约金(违约金计付:以168453.5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至判决付款日止;暂计至起诉日止为23100.03元,本金和违约金合共为191553.57元)。审理过程中,华宏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盛源公司支付华宏公司工程款本金25452.64元,并加付延期付款期间违约金(以168453.5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止;以25452.6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2日,盛源公司将其坐落于中山市阜沙镇的“中山钱隆天悦花园项目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华宏公司施工。为此,华宏公司、盛源公司签订了福晟钱隆天悦项目临电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规定全部工程款850000元;在华宏公司完成临时用电主要外电设备运至现场后30个工作日内付到工程款的80%;工程实际竣工后付清其余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华宏公司经过施工,依约于2018年11月27日完成了工程,在盛源公司配合下于2018年11月27日将该工程通过了供电部门的验收,并移交盛源公司正常通电使用至今。但对于工程款,盛源公司仅支付了680000元,余款168453.54元经华宏公司再三催讨,盛源公司至今都没有支付。为维护华宏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盛源公司辩称,一、按照合同第7条约定,该工程实际竣工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盛源公司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的97%,剩余3%按照合同约定作为保修金,保质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期满后扣除维修费用后无息返还,现在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双方在结算资料中确认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质保期并未届满,盛源公司没有支付保修金的义务;二、双方在合同第7条第1点的第4小点中约定工程款及工程余款在未支付之前均不计息,华宏公司要求盛源公司承担利息无合同依据,目前盛源公司已经向华宏公司支付了两笔总计合同结算款97%的款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盛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华宏公司签订福晟钱隆天悦项目临电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部分内容载明:工程名称为福晟钱隆天悦项目临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中山市**********侧;根据供电方案协议,合同总价固定包干,合同含税包干价款总额为850000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如开工日期发生变更,以甲方签章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在约定工期内,竣工日期予以不超过实际变更天数的顺延);工期为70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无预付款;在乙方完成临时用电主要外电设备(变压器、开关柜、高、低压配电柜等)运至现场及调试合格,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经完善的工程备案资料中乙方需提供的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临电工程合同总价款的80%;临时用电工程实际竣工,且获得电力部门的临时用电验收合格等证明文件、同意送电许可等审批文件后,确保电力部门已可正常送电、甲方已可正常用电,且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证明文件及审批文件、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临电工程结算价款的97%,留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质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年,待保修期满两年后扣除甲方及第三方维修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仍未通电的,则不予办理结算亦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由甲方另行发包,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工程款及工程余款在未支付之前均不计息;由工程所在地政府电力部门签发的“电力工程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作为乙方的实际竣工日期;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工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合同落款处分别由华宏公司、盛源公司盖章。
合同附件B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部分内容载明: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算起,除下列特殊说明外,本工程的保修期限均以24个月为准。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金的计算及返还:该工程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于工程款中直接预留,且不计取任何利息。保修期满两年后扣除甲方及第三方维修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且本保修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阜沙供电分局出具的客户电气工程接入电网查验意见书载明,户名:盛源公司,户号:032**********102,查验意见:阜沙供电分局相关人员已对该专变用户的10KV受电装置工程进行现场查验符合相关规定,具备通电接入条件,同意接入电网。(该用户的专变工程己于2018年11月27日16时00分竣工并通电)。
另,华宏公司提交一份2019年10月10日工程结算书,该工程结算书载明项目名称为中山钱隆天悦花园项目,合同名称为福晟钱隆天悦项目临电安装工程合同,其中的合同结算审批表载明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27日,承包单位报送金额为850000元,区域审核结算造价为848454.54元,其中保修金额为25453.64元,最终结算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盛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庭审中,盛源公司提交平安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予以证明其于2020年9月29日已支付工程款143000.9元,华宏公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由华宏公司、盛源公司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确保电力部门已可正常送电、甲方已可正常用电,且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证明文件及审批文件、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临电工程结算价款的97%”及合同结算审核表,最终结算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盛源公司须在3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143000.9元(848454.54元×97%-680000元),因此盛源公司需应以14300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0年9月29日止。
另,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算起,除下列特殊说明外,本工程的保修期限均以24个月为准。”根据客户电气工程接入电网查验意见书及合同结算审批表,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27日竣工并通电,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现质量保修期届满,盛源公司未返还保修金,华宏公司要求盛源公司返还保修金25452.64元及支付违约金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违约金应调整为以25452.64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华宏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25452.6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300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0年9月29日止;以25452.64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华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2元,减半收取计2066元,由被告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国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