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7700号
原告:中山市奥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进源路28号之一首层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4932652Y。
法定代表人:颜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广龙豪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26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6FRR3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被告:魏坚聪,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中山市奥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广龙豪达实业有限公司、魏坚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奥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奥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