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奥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奥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9847号
原告: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首层4卡。
法定代表人:颜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荣,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旺德府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雷某1。
第三人: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区某1。
原告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11元,减半收取计9405.5元,由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廖辉龙
审判员  陈觉天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梁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