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2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沙坦南路1号3栋102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493265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号1409房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L0FK5C。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8535.4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8535.46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