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2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进源路28号之一首层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4932652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冠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逸翠路8号云衢花园1幢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MJPB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冠州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1民初2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冠州建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460.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397.59元;案件受理费4294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7.87元;暂合计203550.42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讯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于2021年11月9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东冠州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TT××**小汽车一辆,因该车去向不明,现暂未能扣押归案。该车辆查封期限于2023年11月8日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210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冠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淑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