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2467号 原告: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道摩托城三期12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城髙苑路南侧、青苑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295.00元,合计2995.0元,由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