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327号
申请人: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道摩托城三期12号楼1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C6DWY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南侧、青苑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6254267XY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16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5009.47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2)鲁0322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已于2022年11月16日开始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5009.47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