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327号 申请人: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道摩托城三期12号楼1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C6DWY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南侧、青苑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6254267XY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双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16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5009.47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2)鲁0322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已于2022年11月16日开始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能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5009.47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