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4133号
申请人:淄博佰昊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王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彬,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曲铁骑,经理。
申请人淄博佰昊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郁有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