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6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高朋。
被执行人王储。
被执行人淄博佰昊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储、淄博佰昊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