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新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45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淄博万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浩,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万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