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佰昊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佰昊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91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佰昊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91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案款共计1043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5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