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8**进、***与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民初1838号之一
原告:**进,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进、***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近(受**进、***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河头巷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457号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进、***与被告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2019年1月9日,原告**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鉴定费7160元,二项合计9685元,由**进、***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