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执9570号
申请执行人:**市鼎旺彩钢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震泽镇朱家浜村。
投资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457号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鼎旺彩钢板厂与被告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市鼎旺彩钢板厂定作款2541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5411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2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032元,由被告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市鼎旺彩钢板厂。原告**市鼎旺彩钢板厂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7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等财产。
3.2017年11月20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车辆信息。
4.2017年12月13日,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8年8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等财产。
6.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结本案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509民初9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前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