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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王X、大连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81民初968号 原告:马X,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马X与被告王X、大连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X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大连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撤回对被告王X、大连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