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81民初968号
原告:马X,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马X与被告王X、大连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X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大连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撤回对被告王X、大连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