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峰新联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46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峰新联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甘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新宇洞庭渔村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峰新联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峰新联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峰新联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8执24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