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15昆山恒瑞新型建材厂与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615号
原告:昆山恒瑞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顺**西侧(东泾村沿吴淞江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1343490A。
投资人:**将,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被告: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蓬朗镇蓬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24813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恒瑞新型建材厂与被告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山恒瑞新型建材厂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恒瑞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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