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281号
申请人: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蓬朗镇蓬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24813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9916.59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79916.59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79916.59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