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某某与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夏军,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旭,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蓬朗镇蓬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24813925。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华,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申请人,属于违法分包,由此签订的《2014-2015年工程风险承包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分包合同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实际用工分担损失。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收取的管理费用应当没收,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冲抵管理人的损失,不应当作为被申请人的利润。申请人已经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缴纳上诉费并邮寄给法院,视为口头上诉。请求再审本案。
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理应对工作成果负责,且**在回复函中承诺对工程质量承担所有责任。因**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支付义务,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扣划,对此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提出的有关管理费问题已超出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审查期间,**提交了二份证据:1、上诉费缴纳记录,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缴纳上诉费;2、上诉状提交记录。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认可第一份证据,至于上诉状投递情况,请法庭核实认定。经核实,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缴纳上诉费3898元,上诉状于2020年11月1日寄出,已超出法定上诉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再审申请人**在没有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对原审裁判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原审裁判的结果,其对诉讼权利已作出处分,故不应再为其提供再审的特别救济机制,从而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证民事再审程序的合法提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蓓
审判员 蒋 伟
审判员 张俊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胡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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