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与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7167号之一
原告: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1088号虹桥大厦1201,组织机构代码46717436-2。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蓬朗镇蓬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24813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592元,合计377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