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01民初129号
原告: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男,住重庆市。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元正
人民陪审员 罗普顺
人民陪审员 武 智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祖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