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7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古小和,男,1968年5月9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99号18栋11楼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古小和与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21)粤0113民初1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粤0113执7932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6678.16元,其中转执行费45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36228.16元(优先退付诉讼费);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川A1××**(车辆类型:K31)的汽车档案,因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3执79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