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03民初15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承接装饰装修的资质,也不具备对装饰装修包工包料的能力和条件,其与上诉人建立的是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对价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成都市高新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依据涉案《广州国际医药港项目粗装修工程承包协议》提起本案诉讼,合同约定上诉人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开发区的广州国际医药港项目的装修油漆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承包方式、范围、承包内容、工期,竣工及验收、合同对价及支付节点,明确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故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被上诉人是否具备装饰装修资质,并不影响本案案由的确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