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宇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彬,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诉人四川中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集县人民法院(2021)粤1224民初2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1)粤1224民初2953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鉴于本案上诉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是企业法人,因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案由系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上诉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故现案应当由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张光彬与四川中宇公司签订的《肇庆怀集项目混凝土工程承包协议》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择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怀集县,一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四川中宇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四川中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