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99号18栋11楼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上诉人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1)粤1621民初2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管辖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原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系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案涉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已经明确涉案项目在河源市江东新区,所以本案依法应当由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