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宇国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因拒绝接受书面审查,责令整改未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第三项,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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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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