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长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民初8836号 原告:湖南长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长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长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长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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