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中惠供暖科技有限公司、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辖终183号
上诉人XXX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94之三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XXX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要求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年02月19日作出的(2019)甘0123民初94之三号驳回管辖权裁定书;2、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公关佣金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上诉人公司地址并不在榆中县,在该县也不存在经常居住地,本案与第三人无关,上诉人住所地为上诉人所在地,即哈尔滨市平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要求履行合同,合同管辖应为上诉人管辖地。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的履行地或者所在地作为居同合同履行地,上诉人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X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所指向的标的履行地在榆中县和平镇,为此,榆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XXX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94之三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桂 审判员  康慧芳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