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

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998号
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慧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天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曦予,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于立静。
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俊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祝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