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

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7民初7456号 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9520974X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天湖山珍楼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4202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218402.37元及利息(以218402.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了《从化泉溪月岛电热膜供暖产品供货、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价3094623元,2019年11月竣工,经审计实际履行核定造价为4368047.36元。合同8.2.2条约定,经甲方审定结算总价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的结算总价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后,被告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即4149644.99元后,余款218402.37元为质保金,约定质保期期满付清,工程竣工使 用至今已有三个取暖季,尚未支付。 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付款项;2.由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发票,非被告原因导致逾期付款,因此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因市场形势下行,经济条件变化,行业受影响,导致被告无法支付货款,而非被告主观原因导致,因此被告认为不需要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告(委托方及甲方)与黑龙江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及乙方)签订《从化泉溪月岛电热膜供暖产品供货、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从化西埔-施工-2015-130),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本工程是指:甲方从化泉溪月岛电热膜供暖产品的供货及安装工程,1.2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本工程的全部工作,并与甲方指定的总包单位进行协调与配合,1.4交货及安装施工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泉溪月岛项目;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2.1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单户单价包干的形式,由乙方以包货物(含配件)生产及采购、包包装、包运输、**装及发生水电费、包工期、**全、包验收合格、***、包售后服务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进行承包。第六条、合同价款:6.1本工程采用每户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施工(工程量清单见附件);6.3按6.1约定,本工程的总价(含税)为:3094623元,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进行结算,并按结算总价进行多退少补。第七条、现场签证和结算:7.2结算:7.2.2双方按甲方最终确认的经甲方批准由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本合同的竣工结算工程量。监理公司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天内,由甲方按照上述竣工结算工程量核实审定工程结算总价,双方应按工程结算总价进行结算。第八条、付款方式:8.2本合同分两期施工,付款方式分别为:8.2.1首开区施工四套别墅,首开区样板房地暖施工并验收完毕后支付伍万元。8.2.2第二期工程(即交楼标准别墅地暖工程),在甲方通知乙方备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预算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除预付款外,其他款项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甲方每月审核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计,支付至当月完成形象进度工程款的80%。上述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前7日,甲方有权会同监理单位及乙方对当期工程进度与完工质量进行评分,并根据三方共同认定的评分标准决定当期工程进度款的实际支付比例。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并经甲方审定结算总价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的结算总价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且乙方在保修期内无违约行为的);8.4乙方必须在每次领取款项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付款;8.5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甲方付款金额等额的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发票。8.6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的约定提供付款申请报告或发票的,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第十八条、合同生效:18.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在广州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7年2月17日,黑龙江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的《工程造价定案书》(合同编号:从化西埔-施工-2015-130),显示:乙方已按合同完成从化泉溪月岛地暖系统供货安装合同,经审核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合同结算审核金额为4368047.36元。该定案书甲方处盖有被告公章,乙方处盖有原告公章。 原告提交的《物业保修意见回复单》,显示:工程名称为从化泉溪月岛电热膜供暖产品供货、安装工程,合同编号为从化西埔-施工-2015-130,施工单位为原告,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保修期为两年,施工单位意见为我司已按要求完成从化泉溪月岛电热膜供暖产品供货及安装工程,并通过验收,现申请办理退质保;物业公司意见为醉月一街5号维修未完成,已协商该业主回来后安排处理,其他:验收合格。请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第十三条工程保修13.1条款继续免费保修10年;工程部意见为上述情况属实,是否符合给予退质保金,请成控部审核。该《回复单》施工单位意见处盖有原告公章,物业公司意见处盖有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泉溪月岛物业服务中心公章,工程部意见处盖有被告泉溪月岛项目工程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20日。《回复单》表尾注明:本表为办理退质保金时使用,由施工单位填写后,交物业公司签署业意见,由物业公司转交工程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办理质保金退款的申请手续。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共计4149644.99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主要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从化泉溪月岛电热膜供暖产品供货、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涉案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的问题。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未提供发票,其有权依约延付质保金,但根据涉案合同关于“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的约定提供付款申请报告或发票的,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的约定,原告提交《物业保修意见回复单》证明其已完成了上述合同义务,被告以原告未有发票为由进行抗辩,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物业保修意见回复单》显示,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根据涉案合同“剩余5%的结算总价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的约定,该质保金返还期限已于2020年12月9日届满,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218402.37元,被告未对该金额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应返还质保金的其他情形,原告的主张于合同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被告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218402.37元; 二、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18402.37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8元(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288元,其同意无须由本院退还,由被告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书义务时一并径行支付给原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