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5686号
原告:威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MK49C82,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大湖公馆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惠合能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95644131Q,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11号2栋11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惠地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81909596R,住所地**市海湾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甦。
被告:山东中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737X4C,住所地**市海湾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任争。
被告:中惠清洁供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ERF4D,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9520974XH,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投资集团威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93444545,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大湖公馆-1A-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惠地热(**)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中惠清洁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中惠合能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投资集团威海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威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原告威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