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执3296号
申请执行人: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9520974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总监(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腾冲谜益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滇滩镇联族村老街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81MA6PX2M5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腾冲谜益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99135.29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未能到实地调查,通过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其酒店基地有部份酒店账逢,申请执行人认为该酒店帐逢不值钱,没有查封拍卖必要,也不愿意接收以物抵债,其它未调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