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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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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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0执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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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海湾南路168号中惠地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威仲字第0036号裁决书确定:(一)被申请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1707.5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的利息6162元;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38170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仲裁费10042元,由申请人承担2209.2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832.76元。被申请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7832.76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荣成市成山镇六村,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因此该案由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威仲字第0036号裁决书由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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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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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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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