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原审被告:陕西大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华奥大厦B座23层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2220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分别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居住地为江苏省江阴市,因而本案应由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实际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58号风景御园4号楼3**1502室”,而非本案诉状中所列“宁晋县侯口乡东***东街79号”。***所在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宁晋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宁晋县,对本案亦没有管辖权。另,***曾就本案纠纷于2019年7月9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该院立案审理后,出具(2019)陕0112民初15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故本案再次诉讼也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而非宁晋县人民法院受理。综上,宁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一审法院在裁定书第3页中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以买卖合同管辖地确定规则来认定本案的案辖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限于形式审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的经常居住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情况下,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根据货币接收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认定***户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乔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