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陕0112民初1518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大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陕西大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11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211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晨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