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4046号
原告:北京百安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泥洼村67号北丰台印刷厂11幢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云水路1号A1栋608-15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百安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百安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百安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