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东方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扬州市东方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扬州市东方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5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民终字第1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鞠亚群,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东方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淮海路14-1幢7-9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东方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3)仪陈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受伤的地点和原因、受伤时***所做的工程发包单位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仪陈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