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245号
申请人:送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照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玉,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送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字[2021]891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送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送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送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送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殷涛
审 判 员 叶文建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甄新顺
书 记 员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