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民终1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黔西县莲城办事处贵毕路出口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DKCN67F。
法定代表人:李洪,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军,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48号新办公楼二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9661XQ。
法定代表人:郭新梅,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泳敏,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分,女,系公司总工程师。
上诉人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张 晶
审 判 员 唐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 建
书 记 员 龚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