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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民终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源,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事务部公司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深云西二路天健科技大厦B座塔楼1111。
法定代表人:郭新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淑娴,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7民初1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7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3.82元、上诉人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80.1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钟小敏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詹润红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夏伟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徐欣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瑞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庞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