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01执1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新梅。
被执行人: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4775.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祥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