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601民初10035号
原告: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9661XQ,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深云西二路天健科技大厦B座塔楼1111。
法定代表人:郭新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泳敏(特别授权),男,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奎(一般代理)男,1988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011988××××××××,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大风洞乡井坝落仲堡组,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556601776L,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旭东,男,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定凯(一般代理),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中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泳敏、李光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里开元城投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委托审计费用3816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金额28620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付清全部审计费用381600元为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原告起诉(2021年10月20)利息金额31831.8元。起诉时本金、利息合计金额:381600元+28620元+31831.8元=442051.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及凯里经济开发区审计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审计局)于2018年8月签订《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约定:凯里经济开发区审计局委托原告对于被告组织实施的凯里经济开发区民族创意产业园5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及办公、诉讼等10个项目进行预算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第2条约定项目审计费用共计386100元。原告完成二、三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经被告、经开区审计局认定后,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原告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经被告、第三人认定后,被告6个月付清全部审计费用。2017年3月,原告完成并且向被告提交了全部审计报告。被告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还约定被告向原告贵州分公司银行账户建设银行贵阳宝山支行支付审计费用。
被告凯里开元城投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深圳中联公司、被告凯里开元城投公司及凯里经济开发区审计局签订《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约定:凯里经济开发区审计局委托原告对于被告组织实施的凯里经济开发区民族创意产业园5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及办公、诉讼等10个项目项目进行预算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第2条约定项目审计费用共计386100元。原告完成二、三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经被告、经开区审计局认定后,被告支付原告300000元,原告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经被告、经开区审计局认定后,被告承诺6个月内付清全部审计费用。2020年9月14日,原告向发函催要所欠审计费用386100元。被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14日签收。该笔费用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案件涉及的证据、庭审笔录及庭审录音录像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未支付审计费是否构成违约的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当事人签订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审计报告,且被告已经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审计费用,被告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深圳中联公司主张被告凯里开元城投公司支付审计费3861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完成全部审计时间,逾期时间可自被告收到催款函次日起扣除30日合理支付期限后起算,即自2020年10月15日起算。因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利息的具体利率,逾期支付利息可参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10月15日计算。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386100元×3.85%÷365天×370天=15068.48元,其后产生的逾期支付利息,以386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所欠审计费用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自2018年4月20日起算逾期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城投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付清所欠审计费用386100元及至2021年10月20日的逾期支付利息15068.48元,其后产生的逾期支付利息,以386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所欠审计费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被告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张玉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聂 翠
书 记 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