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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东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03民初2827号
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东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南侧政和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红忠,执行董事。
第三人:深圳市中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2层F。
法定代表人:刘德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东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斐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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