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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430号
申请人: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7A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6719XR。
法定代表人:郑康雄。
申请人: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364759。
法定代表人:郑康雄。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映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立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3层3C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KQAH28。
法定代表人:MANAVUTIVETHSIR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盈姗。
第三人: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8A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085XG。
法定代表人:刘玉英。
第三人:惠州市皇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兴业大道东侧皇庭壹号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62559279B。
法定代表人:徐彦君。
第三人:深圳市皇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负1层、1层、5层、25楼夹层至38层、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64034G。
法定代表人:刘玉英。
第三人:深圳市皇庭天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7A1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13074J。
法定代表人:刘玉英。
第三人:深圳市皇庭天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7A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1FW0Y。
法定代表人:郑康雄。
第三人: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7A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98665。
法定代表人:郑康雄。
第三人: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南山国际大厦A座11层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337533XX。
法定代表人:申岩。
第三人:深圳市中行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8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6212。
法定代表人:尚斌乾。
第三人:郑康豪,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九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映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九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集团公司)、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产业控股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2020)深国仲调4986号调解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调解书的理由:一、本案和解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各方存在重大误解;二、皇庭产业控股公司作为皇庭集团公司的保证人在和解协议上盖章,但皇庭产业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法定程序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皇庭产业控股公司的担保行为无效,皇庭产业控股公司无需向被申请人履行保证义务。三、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75万元的律师费、87977.52元财产保全保险费及逾期利息总计己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超过的部分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四、法院执行(2020)深国仲调4986号调解书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答辩称,案涉仲裁调解书并不存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六种法定情形以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申请人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申请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本案两申请人主张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符合上述民诉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六种情形,且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基本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其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2020)深国仲调4986号调解书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红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