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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明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执异3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083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8A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767375422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皇庭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892179P,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8A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23212090,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行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6212,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8D。 法定代表人:**乾。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皇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64034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皇岗商务中心负1层、1层、5层、25楼夹层至38层、4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扬明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行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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