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140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华安泰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5796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蒙河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北城名居5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808568795。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