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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行申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财政局。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兵,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建厂,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市长。
委托代理人樊晓茜,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郜堃,该单位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4号。
法定代表人支德银,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京园,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6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申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虓,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玉军,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飞鹰亚太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五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闫红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兴航航空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猛,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美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行终4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19年7月5日,本院依法向西安美联公司邮寄传票,传唤该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下午4:10到本院接受询问,经查西安美联公司于2019年7月6日接收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吕 平
审判员 马 磊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光远
书记员杨析锟